ENGLISH


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涉云南国企高管受贿案:6月20日开庭受审

时间: 2024-05-20 07:24:23 |   作者: 运动器材

  2023年6月14日,李泽祥发布网络实名举报,称2022年4月至10月他被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监委留置期间,遭遇调查人员体罚、辱骂,被逼照着调查人员写好的“剧本”编造犯罪情节;甚至在留置中心被云南一家公司逼签退伙协议,所涉损失超过3000万元。

  49岁的李泽祥,四川省蓬溪人,户籍所在地上海普陀区,是浙江大学毕业的经济学博士,资深投行界人士,去年4月以来被牵连进云南国企高管胡金艳受贿案。

  (1)2017年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拟收购无锡安盛公司,李泽祥为达到事先持有安盛公司股权,促成融智公司以国有资金高价收购安盛公司,从中谋取利益的目的,请托融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金艳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2017年6月,在上海东航宾馆一房间内,李泽祥向胡金艳贿送现金20万元。(2)2021年9月,李泽祥为感谢胡金艳在融智公司收购安盛公司过程中,给李泽祥事先持有安盛公司股权所提供的帮助,同时希望在日后投资业务中继续得到关照,在昆明亚朵酒店一房间内向胡金艳贿送现金20万元。

  胡金艳2022年3月被云南省楚雄州监委留置,原因是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决书显示,胡金艳在调查期间他如实交代失职罪问题,主动交代了受贿罪问题,其中就包括李泽祥的以上行贿。

  李泽祥和胡金艳早就认识。2016年6月,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后更名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进军危废处置产业,由其下属公司云南融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时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胡金艳作为总负责人。李泽祥时任萍乡朝露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锡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7年8月3日,云南融智公司、萍乡朝露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彩云之南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城投集团下属公司)、栾建林、李泽祥、周晔各按出资比例设立危废产业并购基金,组建有限合伙企业——无锡市彩云东方企业管理中心,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融智公司出资4.45亿,占比89%。

  彩云东方成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胡金艳、栾建林、李泽祥、郭钰、汪海飞为委员。同日召开投决会议,投决会成员都同意:彩云东方出资4亿元收购安盛公司80%股权。2017年8月10日,萍乡朝露公司将其在安盛公司的20%股权以10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彩云东方,栾京(栾建林儿子)将安盛公司60%股权以30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彩云东方。

  胡金艳的供述及自书材料说:“2017年6月的一天我到上海出差,住上海东航宾馆,在我住的宾馆房间,李泽祥和我闲聊一些业务上的事情,快结束时,他对我说,希望我尽快促进融智公司利用国有资本高价出资收购安盛公司股权事宜。我答复李泽祥会尽力帮忙,并承诺让他负责“彩云东方”。说完,李泽祥递给我一个淡黄色银行手提袋,我推辞了一下收了。手提袋内装有报纸包裹的两捆现金,每捆10万元,都是百元面额的,共计20万元。

  “2021年6月的一天上午,李泽祥到昆明出差,约我到他所住的昆明市园西路亚朵酒店见面,在酒店房间我们聊了一下“彩云东方”业务上的事情,期间李泽祥对我说,很谢谢我在“彩云东方”收购安盛公司过程中给予的全力支持和帮助,同时祝贺我调回云南康旅控股集团担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希望我今后在业务、项目上给予他更多关照。临走前,李泽祥从他的行李箱里拿出一包用报纸包裹的东西,说给我点东西表示一下心意。我推辞几句就把东西装在我贴身携带的手提包里。回到家,我将报纸包裹的东西打开,发现里面有两捆现金,每捆10万元,共计20万元。”

  2023年1月18日,胡金艳案一审在永仁县人民法院开庭。胡金艳在法庭上全面翻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证据均有异议。他辩称,整个案件的取证过程违法,监委(专案组)在对他做正式讯问笔录开启同步录音录像前事先就让我背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笔录,我在监委所作的供述和自书材料都是在被逼迫下形成的,他没有受贿。

  两位辩护律师为胡金艳作了无罪辩护,称胡金艳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提出,本案中行贿人的行贿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资产金额来源,与胡金艳受贿的时间、地点、经过、资金去向等关键环节和核心事实均未查清。

  胡金艳向法院提供上海东航酒店的入住记录,他2017年在这家酒店入住了两次,入住时间并非2017年6月。胡金艳和妻子2017年6月的所有微信通线月都居住在昆明,不可能去到上海收受贿赂。

  胡金艳供述李泽祥贿赂他的40万元被他用于家庭开支、家庭理财。2016年以来胡金艳一家的家庭开支情况则显示,胡金艳的家庭支出都是由其妻子负责,也并无理财项目。

  胡金艳及其辩护律师曾将李泽祥作为证人向法院申请出庭作证。李泽祥称,开庭当天他并未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但李泽祥2017年6月、9月行程、上海东航宾馆证明等材料,证实行贿胡金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但是,公诉机关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它们与胡金艳犯受贿罪无任何关联。法院审理认为,这些证明材料欲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相符合,不具有客观性。

  2023年2月23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胡金艳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胡金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2023年5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泽祥行贿一案已被公诉机关移送起诉至永仁县人民法院,6月20日将开庭审理。

  李泽祥2022年4月13日被楚雄州永仁县监委留置,和胡金艳一样,羁押在青龙留置中心。2022年10月10日,转至永仁县看守所,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李泽祥在网络实名举报信中表示,他在留置期间遭遇体罚、辱骂,以及被逼照着调查人员事前准备好的“剧本”编造向胡金艳行贿的情节。

  “留置看护人员24小时看守,长明灯一直开着。我只能坐小圆凳的20%,坐得跟雕像一样一动不能动,从早上7:00到晚上12:00,整整17个小时,除了刷牙、吃饭、上厕所、提审讯问之外,只能保持这个雕像姿势,都坐烂了。”

  “白天我打瞌睡,收拾我的法子更是层出不穷:让我盯着太阳看,直到看得我头昏眼花;只准我坐小圆凳前沿,但我的双腿支撑不住半悬的身体一直发抖;或者让我前腿搁小圆凳上,悬在圆凳外,身体和脖子直直地往后仰;或者趁我不注意,猛地踢翻凳子让我坐空,砰地砸在地板上,上的烂肉刚结疤又被撕裂。室内空调温度调到最低、风量最大,强迫我坐在风口,一直吹、一直吹,冻得我汗毛直立、直打哆嗦。意识都没了。”

  李泽祥说,案情“剧本”被调查人员写在笔记本电脑的word文档里。“他们要求我背下来,然后拿纸进来让我默写出来给他们审核。我写好了手稿,剧本却被专案组修改,我又重新写。就这样,行贿情节反反复复修改了好多次。”

  更严重的事情,接踵而至。李泽祥在实名举报信里说,2022年8月4日早上,看护人员给他喝了药,“喝下去觉得微苦还有酒味,过了一会儿,感到脑子发懵,视线开始变得模糊,腿也发软”。

  突然,他被几个彪形大汉架着带离留置室,去到留置中心的阅览室,被摁到凳子上。有人拿了《无锡市彩云东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决定》《变更决定》《退伙申请》,两份《授权委托书》,放在李泽祥面前桌子上。“他们翻着让我签字。这是胁迫我退出彩云东方,并约定退伙手续办理完毕前,我在彩云东方的合伙人权利被全部委托融智公司。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将损失超过3000万元,是城下之盟!”

  这些文件显示,李泽祥认缴实缴出资3000万元,占无锡市彩云东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总出资额的6.22%,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在“彩云东方”担任有限合伙人而退出。退伙结算时点为2022年5月31日,“结算款暂不进行分配”。

  此前,云南城投集团就退伙事宜与李泽祥谈过多次,均被他拒绝。“按照常理,我在留置期间连家人都不能见,云南城投如何知晓我在青龙留置中心?他们怎么可以带走我并强迫我签署丧失正当权益的文件?”李泽祥表示,专案组充当了企业的家奴。

  2022年3月29日下午2:58,一个陌生电话打来,我当时有事没接。3:02,对方发来短信:“李泽祥,你好。我是云南省纪监委专案组成员,有案件上的事情要找你,请回电话。”我核实对方名字单位,得到回复:“我的单位是云南楚雄永仁县纪监委,王松”,“需要你到云南省配合工作,到时候具体谈”。

  我担心电信诈骗且当时疫情严重,无锡至昆明航班停飞,我无法按照对方规定的4月5日到案。4月11日我被追逃,无锡东湖塘派出所将我带走;4月13日被楚雄州监委留置,羁押在青龙留置中心。

  到青龙留置中心后,最先是住在4号楼一楼的疫情隔离室。隔离期间,纪监委专案组(组长邓刚)人员孙礼富、李涛提审我个人基本情况,并没有涉及案情问讯。

  身边24小时都有两名看护人员看守,长明灯一直照着。每天坐在小圆凳上只能盯着墙上的党章看,“挺胸、直腰、手脚并拢、睁大眼睛向前看”,这是看护大声喝斥我的口头禅。只要动一下我必须报告:“报告,我想上厕所”,“报告,我想挠一下”,“报告,我要睡觉”,“报告,我要吃饭”……

  每天晚上12:00睡觉,早上7:00起床。恐惧笼罩着我,整个身心处于极度混乱的状态,我整宿整宿地睡不着,白天犯困,看护人员就狂躁地吼我不准打瞌睡。

  隔离几天后,我被带进4-401留置室。依然是留置看护人员24小时看守,长明灯一直开着。但是,看护的要求更加苛刻:我只能坐小圆凳的20%,坐得跟雕像一样一动不能动,从早上7:00到晚上12:00,整整17个小时,除了刷牙、吃饭、上厕所、提审讯问之外,只能保持这个雕像姿势,都坐烂了。

  我的血肉模糊,都粘在裤子上,睡觉又不准侧躺、只能腿脚并拢平躺,起床时经常裤子粘住毯子。最难受的是大便脱裤子,腐烂的肉一块一块地被撕下来。医护人员用膏药涂在我的上;我几乎天天便秘带血,他们也给我服用便血药(一种中药水)。

  晚上睡觉,长明灯照耀,我眼睛一闭上,看护人员就憋足力气用脚踢床脚,我被频繁地惊醒;他们还会突然往地板蹬脚,或者突然用拳头砸墙,巨大的声响搞得我睡意全无。

  白天我打瞌睡,收拾我的法子更是层出不穷:让我盯着太阳看,直到看得我头昏眼花;只准我坐小圆凳前沿,但我的双腿支撑不住半悬的身体一直发抖;或者让我前腿搁小圆凳上,悬在圆凳外,身体和脖子直直地往后仰;或者趁我不注意,猛地踢翻凳子让我坐空,砰地砸在地板上,上的烂肉刚结疤又被撕裂。室内空调温度调到最低、风量最大,强迫我坐在风口,一直吹、一直吹,冻得我汗毛直立、直打哆嗦。我的意识都没了。

  到了饭点,留置看护想让你吃不上饭就更容易了。饭来了,先不准吃,说时间不到;被准许吃了,我必须大口扒,因为随时会被停吃,有时饭勺(一种短粗柄的特质塑料勺)还没拿好,就让我去洗勺。我每天饿得头昏眼花,肚子咕噜叫,老毛病十二指溃疡犯了,痛得直喊天。

  专案组人员经常来跟我做思想工作,被他们各种训诫、辱骂,目的是打掉我的一切自尊。我好几次想过自杀,但留置室里墙壁和物件全部用软泡沫包着,却连自杀的机会都没有。

  这时,一场调查人员编导的骗供诱供序幕拉开——先是专案组组长邓刚要求我交代与云南城投集团胡金艳的不正当经济往来以及共同贪污的问题。他说,胡金艳已经在这里了,他老婆也在你隔壁的隔壁,“你老实交代,关键是态度!”

  一个光头的专案组人员也规劝我:“胡金艳都交代了,你李泽祥送多少钱、栾建林送多少钱他都分得清清楚楚。受贿罪比行贿罪重得多,胡金艳都说了,你行贿又没有啥,你进来我们又不是针对你,早点交代还可能早点出去,关键看你的态度。”

  我从来没有送钱求胡金艳办事,交代从何说起?我感到委屈、无奈。但我担心家人着急,他们弄不清我究竟是什么状况,彼时也是因收购王珏的无锡安盛20%股权被诉而致房子拍卖的关键时期,房子卖了家人会无家可归,我心乱如麻。

  针对专案组需要的行贿关键点(包括行贿对象、时间、地点、金额、请托事项),我一一拼凑。我开始供述在无锡送钱,专案组人员说“在昆明也行贿了,就是最近两年,你应该记得起来”,我就说在云南城投集团旁边的霸王别姬茶室,专案组又说不是的。

  几轮审讯下来,我在行贿金额、地点都答不对。专案组调查人员只得为我拟好案情剧本。

  在讯问中,李涛告诉我,我第一次向胡金艳行贿20万元是在上海东航酒店,是栾建林交待要我送给胡金艳的,请胡金艳帮助高价收购安盛;第二次行贿20万是在昆明园西路亚朵酒店,感谢胡金艳帮助收购安盛,同时祝贺他高升。

  这个案情“剧本”被专案组人员写在一个华为笔记本的word文档里。他们要求我背下来,然后拿纸进来让我默写出来给他们审核。我写好了手稿,剧本却被专案组修改,我又重新写。就这样,行贿情节反反复复修改了好多次。

  终于到做笔录的时候了。李涛、孙礼富把我叫到问讯桌,让我先背一遍。他们比较满意。李涛就按下墙上的录像键,开始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我故作自然地背诵“剧本”,李涛时而以问问题的方式引导我。李涛把我的话写进讯问笔录后打印,让我在上面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字捺手印,光盘也签字捺手印。第一份讯问笔录完成。

  笔录也改来改去。最初版本是栾建林在他的车里给我一个纸袋,纸袋上面是点心下面是两捆20万元的百元钞。后来,孙礼富对我说:“栾建林在浙江看守所过不来你先承认下来,等栾建林来云南留置后再改过来,这个金额不大,还是你承担吧,就说栾建林也不知道你送钱的事情。胡金艳交代的栾建林也送了他钱,你和栾建林相互不知道对方送了钱。送钱的时间不要凑在一起。”

  最初版本说第一次送钱是在无锡锡山花园酒店的房间内,后改成上海东航酒店。胡金艳每次到上海出差都住云南城投集团自己的云南大厦,专案组人员查了云南大厦的前身就是东航酒店。我2008年到上海后从未听说过东航酒店,只知道叫“Holiday inn”。后来口供定下来还是叫东航酒店。再后来,孙礼富告诉我:“栾建林暂时过不来,还是你认了吧!”后面的笔录都是按照这一个模板写出来的。

  我反复向专案组申诉:我2017年受栾建林和张强的影响,认为无锡安盛项目很好,不但把自己家里的钱全部投进去了,还向朋友融了很多钱,哪里拿钱去行贿?专案组将我家的银行卡查了个遍,也没有行贿资金流水。我之前跟胡金艳介绍过好几个投资项目都没有成功,胡金艳起不到决定性作用,决策权都在云南城投集团层面,我有何必要给他送钱?

  2015年起国家对人民币冠字号都有追溯记录,100元现金的左下角都有冠字号,送40万的钱要先汇聚到我这里,就有冠字号汇聚的流向记录,胡金艳花这些钱也有对应的冠字号分散记录,我要求专案组用金融技术侦察物证,但他们不予理会。

  2022年8月4日早上,看护人员给我喝了药。我喝下去觉得微苦还有酒味,过了一会儿,我感到脑子发懵,视线开始变得模糊,腿也发软。

  突然,几个戴红袖箍、拿警棍的彪形大汉打开留置室大门,叫我站在小圆凳边上,用像高铁站安检那种探测仪对我全身扫描。专案组组长邓刚站在旁边,没告诉我要干啥。

  我双腿打哆嗦不能行走。大汉们架着我的双臂出了留置室大门。穿过走道,坐电梯下到一个地下室。又通过这一个黑暗的地下室上到地面,我被推搡进一个大房间,里面堆满书架和书,我估计是阅览室。

  我被摁到凳子上。我透过模糊的视线,看到阅览室里好多人,其中一个叫于乐琴的胖女孩我认识,她是云南融智公司的员工,负责风险控制的。她旁边一个男人说:“我们是云南融智的,有些文件要你签。”邓刚说“这是你们的事情我不管”,退到墙边看着我们。这时,又有一个男人说:“我们是昆明真元公证处的,我们来做公证。”

  于是,有人拿了好多文件放在我面前桌子上,他们翻着让我签字。我凑近看了看,是《无锡市彩云东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决定》《变更决定》《退伙申请》,两份《授权委托书》。

  这是胁迫我退出无锡市彩云东方企业管理中心,并约定在我的退伙手续办理完毕前,把我在彩云东方的合伙人权利全部委托云南融智公司。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将损失超过3000万元,是城下之盟!我正在犹豫,有人就吼:“看个球!快签!”我不得不在前述文件及公证书上签名,签完还按了手印。

  此前,云南城投集团的人就这些事跟我谈过多次,我都不愿意放弃我的正当权益。如果没有被威胁,就是傻子也不可能签这种完全丧失权利的文件。按照常理,我在留置期间连家人都不能见,云南城投集团如何知晓我在青龙留置中心?他们怎么可以堂而皇之带走我并强迫我签署丧失正当权益的文件?专案组充当了什么角色?

  2022年10月10日,我被转到永仁县看守所,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我去了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检察院多次,递交六份证据调取申请和一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永仁县检察院并未理会。

  只有口供无另外的证据,就不能定罪。永仁县法院在2023年1月18日首先将受贿者胡金艳分案开庭审理。2023年2月23日,永仁县法院作出判决,胡金艳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胡金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2023年5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认定了我向胡金艳两次行贿共40万元的事实:1、2016年胡金艳利用担任云南融智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李泽祥在融智公司成立危废产业并购基金收购无锡安盛公司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17年6月,在上海东航宾馆房间内收受李泽祥贿送的现金20万元;2、2021年胡金艳利用担任云南康旅控股集团(云南城投集团更名)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泽祥在“彩云东方”收购安盛公司过程中提供帮助,于2021年9月,在昆明亚朵酒店房间内收受李泽祥贿送的现金20万元。

  胡金艳在法庭上全面翻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证据均有异议。他辩称,整个案件的取证过程违法,监委(专案组)在对他做正式讯问笔录开启同步录音录像前事先就让我背他们事先准备好的笔录,我在监委所作的供述和自书材料都是在被逼迫下形成的,他没有受贿。他要求把他被留置期间每天24小时全程录音录像调出来,以证明他被逼迫的事实,请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两位辩护律师为胡金艳作了无罪辩护,称胡金艳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提出,本案中行贿人的行贿时间、地点、经过以及资产金额来源,与胡金艳受贿的时间、地点、经过、资金去向等关键环节和核心事实均未查清。在被告人胡金艳翻供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没有调取全部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指控证据是孤证。

  胡金艳向法院提供上海东航酒店的入住记录,他2017年在这家酒店入住了两次,入住时间并非2017年6月。胡金艳和妻子2017年6月的所有微信通线月都居住在昆明,不可能去到上海收受贿赂。

  胡金艳供述我贿赂他的40万元被他用于家庭开支、家庭理财。然而,2016年以来胡金艳一家的家庭开支情况列表显示,胡金艳的家庭支出都是由其妻子负责,也并无理财项目。

  胡金艳及其辩护律师曾将我作为证人向法院申请我出庭作证。2023年1月18日开庭当天,我却未接到法院的通知。但胡金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我2017年6月、9月行程以及上海东航宾馆证明等材料,证明我行贿胡金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然而,公诉机关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它们与胡金艳犯受贿罪无任何关联。法院认为,这些证明材料欲证明的内容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相符合,不具有客观性。法院还认为,胡金艳虽然在调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之后又翻供,在庭审中不认罪不认罚,无悔罪表现,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