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时间: 2023-11-24 05:50:53 |   作者: 新闻资讯

  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不是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2004年6月16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8月2日就收到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美国、韩国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8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韩国和荷兰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004年9月13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4家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登记应诉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应诉公司的补充答卷。

  调查期间内,涉案国荷兰政府代表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中荷兰出口数量可忽略不计的观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相关分会就本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评述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人和国外应诉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案件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述意见的公开文本进行了披露,相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评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依法考虑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

  2004年7月1日,原美国拜耳材料科学有限公司因业务重组,不再生产和销售三元乙丙橡胶产品,该部分业务转由新成立的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承担。在本案立案后,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参加应诉并答卷,并请求在初裁中给予美国LANXESS Corporation单独税率。

  针对以上两公司的继承与变更问题,调查机关已专门发出问卷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两家应诉公司的答卷。

  2005年8月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第51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6年2月10日。

  调查机关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

  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申请登记应诉的共有6家企业,包括:国外(地区)生产者5家,分别是美国Lanxess公司、Exxon Mobil公司、DuPont Dow Elastomer公司、韩国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和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1家国内进口商,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应诉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应诉登记。

  2004年8月26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2004年8月3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中国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国内生产者吉化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内进口商盖茨优霓塔传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1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Lanxess公司、Exxon Mobil公司、DuPont Dow Elastomer公司、韩国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和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5份。

  2004年8月30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本案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递交的《关于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调查立案的评论意见》。国内申请人就上述评论意见发表书面意见。此后,双方多次就荷兰公司提出的问题发表书面评论。2004年9月23日,调查机关应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的请求,当面听取了该公司的有关评论意见。就此问题,调查机关一直予以关注并正在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

  2004年10月18日,吉化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将美国杜邦道公司近期向我国大量出口的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包括在此次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请求》,随后又多次递交补充材料。就此问题,美国杜邦道公司通过其代理律师亦多次提交有关不应将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包含在反倾销调查范围之内的书面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物理化学特征:三元乙丙橡胶以乙烯、丙烯为主要原材料,在常温下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易于混合,相对密度为0.85—0.86。三元乙丙橡胶的物理性能、化学特征和加工性主要因聚合体的分子结构不同而异,而决定分子结构的要素则有门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种要素。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胶用途比较广泛,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电线电缆、汽车工业等领域。房屋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顶单层防水卷材等;电线电缆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输入线、建筑用电线、矿用电缆、核电站用电线、汽车点火线、控制及信号电缆等;汽车工业方面,主要用于汽车、卡车和公共汽车轮胎和非轮胎部件,包括汽车的水箱及加热软管、密封条、橡胶带、车身及底盘的部件、挡雨条、底板和环管等。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40027010、40027090。

  2004年10月18日,吉化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将进口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包括在此次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申请。调查机关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的公开文本进行了披露,相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申请向调查机关提出了评论和抗辩。

  调查机关在上述主张及抗辩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调查后认为: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明显的物理特征差异,而物理特征差异又直接决定二者在颜色、外观、门尼粘度、产品密度、生产工艺、最终用途、消费者最终评价不同。同时,申请人提供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非常明确的表明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不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鉴于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与三元乙丙橡胶存在较大差异,且申请人提出的将充碳黑三元乙丙橡胶包括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的申请与被调查产品范围描述本身存在不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该申请不予支持。

  在调查中,荷兰DSM弹性体欧洲公司及荷兰政府代表提出在排除非被调查产品后,其调查期内对中国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量,仅占中国同期总进口量的2.8%,低于3%,即原产于荷兰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可忽略不计,因此申请终止对原产于荷兰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同时提交了中国海关官方统计数据,公司内部生产和销售数据等相关证据资料。

  调查机关对海关统计数据和公司生产销售数据资料进行了审查。鉴于相关数据和证据资料在初裁阶段未经核实,因此决定初裁暂不终止对荷兰的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在终裁前进行的实地核查中,将对相关证据和材料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调查机关对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在常温下均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相对密度为0.85—0.86。二者的分子结构完全相同,均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

  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用途基本一致:被广泛应用于橡塑制品,主要包括:电线电缆、电器配件、密封制品、汽车配件(包括卡车以及部分轿车的内外胎、刹车皮碗、密封条、风雨刷和保险杠等)、树脂改性、透明橡胶制品、家用橡胶制品、医用橡胶制品、食品包装及密封制品、防水卷材等。

  国内外三元乙丙橡胶的主要原材料均为乙烯、丙烯及第三单体等。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采用溶液聚合法进行生产,部分进口三元乙丙橡胶还采取茂金属催化剂法进行生产。溶液聚合法生产的三元乙丙橡胶综合性能好,硫化速度快,产品应用广泛,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生产工艺;茂金属催化剂法与溶液聚合法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只是在生产过程中所采用的催化剂不同,溶液聚合法采取钒系催化剂,茂金属催化剂法采用茂金属催化剂。

  被调查产品同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在生产工艺上基本相同,产品的质量性能基本相同。

  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均是通过经销商、代理商或者厂家直供的方式在我国市场上进行销售,国内许多三元乙丙橡胶的下游用户经常同时使用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和进口三元乙丙橡胶,且以前使用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的部分国内下游用户现在已经部分或者全部采用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产品,因此两者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具有完全的竞争性。

  综上考察,调查机关认定国产三元乙丙橡胶和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只有1家,该企业为本案申请企业,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本案申请人企业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的情况。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公司报告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市场只出口了部分型号的产品,其中一种型号只有对华出口,没有国内销售,公司主张这种型号是另一种有对应内销型号下划分的型号,经审查,调查机关暂决定将这两种型号合并,统一记作该种有对应内销的型号,以公司所有与对华出口对应型号的美国销售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审查,该公司同类产品十三种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公司同类产品另有一个型号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相应型号的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低于5%,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值的方法确定这个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

  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有关联销售和非关联销售,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认为关联交易部分不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情况,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和分摊办法。调查期内公司国内同类产品中,通过5%数量测试的十三种型号的销售有十一种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没有达到相应型号产品内销数量的20%,因此,对这十一种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决定以相应型号全部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另外两种型号的销售中,一种全部低于成本,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结构价值的方法确定这种型号产品的正常价值;而另一种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超过相应型号产品内销数量的20%,调查机关认为低于成本销售部分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排除。

  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两种方式,一是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的最终用户;二是通过香港的非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的最终用户。第一种方式的销售中部分是给中国的关联最终用户,其它都是非关联销售。

  对于通过第一种方式的出口,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向中国非关联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关联销售部分,调查机关认为其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决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这部分销售的出口价格。

  对于通过第二种方式的出口,公司知道出口销售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大陆,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和香港非关联贸易商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另外,公司报告在调查期内的特殊情形下,曾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少量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关联贸易商向中国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这部分销售出口价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国内销售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暂时接受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于出口环节的贸易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暂时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各项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LANXESS Corporation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经审查,LANXESS Corporation在国内销售各型号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该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LANXESS Corporation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发现关联交易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接受该部分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LANXESS Corporation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不是真的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LANXESS Corporation各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且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超过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LANXESS Corporation对中国的出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LANXESS Corporation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LANXESS Corporation主张在国内销售中存在售后服务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应客户的要求向其提供产品的相关技术帮助。但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后认为,公司未能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售后服务费用与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直接关联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LANXESS Corporation提出对其国内客户进行被调查产品的广告宣传,包括简单的宣传册和其他形式等,主张对该部分广告费用进行调整。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调查期广告实物,没有证据证明广告费用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关联,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LANXESS Corporation主张在其对中国出口销售全部通过贸易商进行,而在国内市场中除通过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外,还有部分交易由公司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对于该部分对最终用户销售的交易,公司要求进行贸易环节调整。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后认为,尽管公司提出不同的内销客户出于不同的贸易环节,但并未证明各型号被调查产品在对不同的内销客户销售过程中存在一贯的价格差异,即不同的销售环节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在其他调整项目主张中,公司要求对其销售人员的工资和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认为该项费用的产生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且该项调整主张中的各项费用在性质上应属于公司发生的固定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LANXESS Corporation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和赔偿、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售前仓储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决定在初裁决定中暂接受上述调整主张。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港口、中介处理费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调查期内,在美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四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初步认为,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有一种型号产品的交易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这种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对于该种型号,调查机关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三种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无论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以上四个型号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后发现,另有两种型号被调查产品,在美国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因此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提供的这两种型号的成本和利润数据构建了相应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其中有一种型号的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20%的数量。对于超过部分,调查机关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排除之外。

  该公司向中国出口六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两种交易方式:一是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公司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二是通过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向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公司出口,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转售给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在通过关联公司出口中国的情况下,递交了关联公司之间以及关联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相关数据。在通过第一种方式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了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方式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确定第三国关联公司与中国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销售数量为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数量,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公司主张的回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仓储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暂予以接受。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公司关于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佣金等调整项目。对于通过在华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的交易,暂根据公司提供的在华关联贸易公司的相关数据对利润、关税以及费用等做了调整。

  调查期内,在韩国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十二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关联和非关联交易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审查后初步认为,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有一种型号产品的交易价格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这种关联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对于这种型号,调查机关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其他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无论关联交易还是非关联交易,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没有达到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根据以上调查的最终结果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向中国出口十二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三种交易方式:一是直接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二是通过在第三国的关联公司向位于中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三是通过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的非关联用户出口。在通过第一种方式向中国出口的情况下,调查机关采用了锦湖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方式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由于存在股权关系,调查机关对关联销售的交易价格、条件、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初步调查后有理由怀疑,他们之间的交易受到了关联关系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采用了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为确定该部分出口销售的价格基础;在通过第三种方式对中国出口的情况下,以锦湖公司与韩国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出口价格的基础。

  对于公司主张的包装费用、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暂予以接受。

  对于锦湖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退税金额与其他公司出口销售之间的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公司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公司关于内陆运输-工厂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

  对于锦湖公司主张的出口退税,由于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退税金额与出口中国销售之间的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接受公司的出口退税的主张。

  调查机关对DSM弹性体欧洲公司(以下简称DSM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

  经审查,DSM公司有一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没有销售,另外有两个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中比例未达到5%数量要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对上述三个型号产品结构正常价值,即暂依据三个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作为确定上述三个型号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其他型号的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其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各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DSM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DSM公司各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型号产品是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进行的,且低于成本销售数量比例超过20%,该部分型号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采用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DSM公司对中国的出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境外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DSM公司与非关联购买者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DSM公司主张对其在国内销售中发生的售前仓储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通过调查认为,DSM公司只有一个仓库供应商,没有证据表明该仓库只用于储存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费用在国内销售中确实发生,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DSM公司主张对其在国内销售过程中因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发生售后服务费用进行调整,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后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售后服务费用和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关联并影响了价格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时暂不接受该项调整主张。

  关于DSM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其他折扣、回扣、内陆运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易的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输-工厂/仓库至出口港、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美国、韩国和荷兰未应诉以及应诉而未递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被诉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且如前所述,被调查进口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进口产品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构成、产品用途、生产工艺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对来自上述三个国家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给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2001年、2002年、2003年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33.27%、35.34%和33.40%。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一直保持在33%以上。

  2001年至2003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先降后升,但总体呈下降趋势。根据调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311.86美元/吨、1216.71美元/吨、1297.76美元/吨。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7.25%;2003年比2002年上升了6.66%,但仍比2001年下降了1.07%。2004年1季度加权平均价格为1321.94美元/吨,比上年同期上升了7.50%。

  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调查期末稍有回升。2002年、2003年分别较上年降低了6.94%、10.3%,2004年1季度比上年同期上升了5.94%。

  由上可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基本相同:2001年到2003年两者价格总体均呈下降趋势,2004年1季度均有上升。

  调查期内,国内三元乙丙橡胶的表观消费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2002年比2001年增长15.38%,2003年比2002年增长41.67%,2003年比2001年增长63.45%,2004年1季度比2003年1季度增长6.24%,这说明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呈现稳步上升的态势。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数量先降后升,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2002年产量比2001年降低了3.64%,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61.2%;2004年1季度产量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低于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5.43个百分点。

  虽然国内需求呈现出旺盛的增长势头,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未发生任何变化。

  2002年、2003年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分别较上年降低6.94%、10.3%,2003年比2001年下降16.53%。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的态势。

  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的变化以及国内需求量、生产成本等。如前所述,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经调查,国内需求量、生产成本等变化未给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带来负面影响。另外,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仅为吉化公司一家企业,不存在国内其他三元乙丙橡胶企业的恶性竞争问题。由此可见,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价格是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主要因素。

  2002年的销售收入比上年降低3.62%,在调查期内最低,导致销售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同期销售价格的降低幅度高于同期销售数量的增长幅度。

  2003年销售收入比2002年增长44.87%,但低于同期销售量61.52%的增长率,主要原因是同期销售价格下降了10.3%。2004年1季度销售收入比2003年1季度增长47.62%,高于同期销售量39.34%的增长率,主要原因是同期销售价格提高了5.94%。

  国内产业自投产以来,由于国内市场主要由进口产品占领,开工率一直很低,致使产业的毛利润非常微小甚至为负值,税前利润更为负值。调查期内,2002年税前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51.91%,

  表明2002年与2001年相比减亏,其原因是2002年销售成本下降,期间费用与2001年相比也是下降,因此,在2002年销售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毛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11.95%。可见,2002年减亏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加强管理,降低了成本和费用。

  2003年税前利润与2002年、2001年相比分别降低了166.83%和28.32%,造成2003年巨额亏损的原因主要是销售价格较上年下降了10.3%。造成销售收入增长严重不足,远远弥补不了其销售成本,毛利润为负值。

  2004年1季度税前利润与2003年1季度相比有所好转,减亏了49.32%,其主要原因是单位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和销售成本的下降。

  调查期内,由于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不均衡,库存量呈持续上涨的趋势。2002年比2001年增长19.31%;2003年比2002年增长了37.36%,比2001年增长了63.76%,达到了三年中的最高点。

  2002年市场份额比2001年降低了2.82个百分点,2003年与2002年、2001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47个百分点、0.65个百分点。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仅维持在30%以下的较低水平。

  2002年平均开工率比2001年降低了2.26个百分点,2003年与2002年、2001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6.54个百分点和34.28个百分点;2004年1季度比2003年1季度增长了0.82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随着产量的变化,国内产业开工率也呈现先降后升,2003年国内产业的开工率从严重不足状态中恢复,总体呈现好转。但调查期内,年平均开工率仅为72.6%。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呈逐期下降的趋势,2002年比2001年下降5.88%,2003年与2002年、2001年相比分别下降了7.29%和12.75%,2004年1季度比2003年1季度下降了9.78%。

  调查期内,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说明投资人的投资不仅没有得到增值,而且也没有保值,其原因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均为亏损。

  在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的前提下,2002年投资收益率比2001年增长了5.38个百分点,表明减亏;2003年与2002年、2001年相比分别降低了14.11个百分点、8.73个百分点,表明亏损额增加;2004年1季度比2003年1季度增长了1.7个百分点,表明减亏。

  调查期内,在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状况差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投融资能力日益减弱。

  调查期内,现金净流量呈急速下降趋势,2002年现金净流量比2001年下降了54.08%;2003年比2002年、2001年分别下降了520%和293%;2003年出现了负数。

  被调查国家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被诉倾销幅度较大,足以对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国内三元乙丙橡胶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受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量均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销不平衡,库存量持续上升,2003年达到了三年内的最高点;销售价格较低,2001年至2003年销售价格一直呈下降趋势,2003年达到了最低点,致使其销售收入弥补不了销售成本,产生巨额亏损,调查期内税前利润均为负值;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大量减少,2003年净现金流量出现负值;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国内产业就业人数下降,正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机关根据收回的美国、韩国和荷兰5份国外生产者调查答卷数据了解到,5户国外生产者2001年、2002年、2003年总生产能力分别为36.4万吨、37.2万吨和43.2万吨;总产量分别为23.5万吨、27.8万吨和33.1万吨;总出口量分别为8万吨、10.2万吨和11.6万吨;出口量占产量的比重分别为34.2%、36.6%和35.1%。

  仅从收回答卷的5户国外(地区)生产者的数据来看,被调查国家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且其生产能力、产量、出口量逐年增加,出口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较大,均在35%左右,其产品对外的依存程度较高。因此,被调查国家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国内市场大量出口的可能性。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逐期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尤其是2003年比2001年增长了64.06%。2002年比2001年、2003年比2001年增长幅度均超过了同期全国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2002年比2001年增长幅度还超过了同期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所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均在33%以上。

  在国内市场需求量较大且稳步上升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虽然也呈现逐期增长,但受大量进口产品的影响,国内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增长受到抑制,尤其严重的是2002年,上述指标与2001年相比,增长幅度均低于同期全国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也低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长幅度。上述指标的变化,直接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不畅,库存增加,开工率不足。

  如前所述,2001年至2003年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的趋势。2002年比2001年降低了7.25%,达到了调查期内的最低点,2003年比2001年降低了1.07%。2004年1季度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价格有所回升。

  2001年至2003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一直呈现下降趋势,2003年达到了最低水平。2004年1季度价格有所回升。

  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一路下降的影响,2002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下降;2003年及2004年一季度的销售收入虽然比上期有不同幅度的增长,但由于销售价格偏低,造成企业亏损严重,投资收益率均为负值,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大幅减少,2003年净现金流量出现负值,严重影响了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国内对三元乙丙橡胶的需求量一直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调查期内国内表观消费量在逐年增长,2003年比2001年增长63.45%。因此,国内三元乙丙橡胶需求的变化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国内三元乙丙橡胶制品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下游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与天然橡胶、丁苯橡胶等通用橡胶相比,三元乙丙橡胶具有卓越的耐天候性、耐臭氧性和耐老化性,与硅橡胶、氟橡胶等特种橡胶相比,又具有较均衡的物理机械性能和综合性能。这使得许多橡胶制品只有使用三元乙丙橡胶才能达到特定的性能标准。因此,三元乙丙橡胶在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例如,原来使用丁基橡胶生产的内胎,为了增加它的耐老化性,现在都要使用大量的三元乙丙橡胶;车用密封条、胶管、密封圈等产品的行业标准要求该类制品必须使用三元乙丙橡胶来生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橡胶能够同时具有三元乙丙橡胶所有的这些特性。因此,三元乙丙橡胶的市场容量逐年递增。事实表明,没有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三元乙丙橡胶市场的萎缩。

  自2000年以后,特别是2001年,国内产业对三元乙丙橡胶装置采取了产、供、销、科研开发一体化的经营策略,确定了开发新牌号、成立以技术人员为主的专销队伍、稳定生产及对装置进行技术改造等措施。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在引进并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坚持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始终没有放松对用户的质量承诺,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因此,不存在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

  目前无任何证据表明国外(地区)与国内生产者存在分销、特定指定交易等限制贸易的做法以及它们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因此,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不应当是上述因素造成的。

  国内三元乙丙橡胶多用于橡塑制品,主要包括:电线电缆、电器配件、汽车配件、密封制品、透明橡胶制品、家用橡胶制品、医用橡胶制品、食品包装及密封制品、防水卷材等行业。国产三元乙丙橡胶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上基本没有差别,能够符合生产各种下游产品所需的质量要求。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不存在国内企业之间竞争造成申请人受到损害的情形。

  20世纪90年代,国内产业引进当时国际最先进生产技术并同时引进了应用开发实验系统。企业执行的标准与荷兰DSM公司及美国杜邦道等公司所采用的标准同为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多年来国内产业始终把提高产品竞争力放在首位,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国内产业技术的发展未给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数量相对于总销售数量及国内表观消费量而言,所占比例极小,对国内产业基本没有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虽然调查期内中国从日本进口的三元乙丙橡胶约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30%左右,但没有证据证明,调查期内日本向中国出口的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行为。

  调查期内,自被调查国家及日本的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比例高于90%,而来自其它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数量远远不及被诉国家的进口量。

  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在调查期内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给国内产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调查期内国内对三元乙丙橡胶产品需求不断增长,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的增长,销售数量也相应增长。在正常的贸易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国内产业本应朝着良好的经济发展方向发展,但由于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冲击,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路走低,致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销不平衡,库存增加,销售收入的增长严重不足,远远弥补不了其销售成本,毛利润微小甚至为负值,在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等稳中有降的情况下,国内产业发生巨额亏损。亏损导致投资收益率为负值,现金流量恶化,投融资受阻,就业人数下降,正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认为,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韩国和荷兰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存在倾销;同时,从进口和倾销的角度,上述国家向中国倾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站管理: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电话